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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