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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對無訛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
園區事業進、出口貨物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通關作業規定由海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