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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輸出入乳品商,應報請各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證後,始得申請輸出入乳品。
由國外輸入乳品從事分裝、加工者,限由合格之乳品工廠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