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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未超過百分之十:
一、季節性專業組: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混獲組:差值未逾三百公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