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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