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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
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