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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險人與藥商簽訂價量協議之品項,依價量協議檢討調整後之藥品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
前項藥品適用本辦法第二章藥價調查及調整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