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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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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檢舉不良醫療器材,或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查獲情形,以下列基準計點,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四點至十點。
二、以批發方式轉售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二點至五點。
三、轉讓、零售、運送、寄藏、媒介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二點至三點。
四、製造、輸入或販賣不良醫療器材:二點至三點。
前項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