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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
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化學或其他相關自然科學之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