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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或展延登記,提供不實之書證資料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其已領取該藥物許可證者,撤銷之;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