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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