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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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級人員處理業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