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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