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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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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