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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船舶、車輛裝卸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危險物品運離港區。但經商港管理
機關指定危險物品堆置或儲存場所、儲槽者,得進出儲轉。
接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由委託人負責調配,不得發生擁塞及中斷情事,
裝卸車後,應立即駛離港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