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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