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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特別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