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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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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或電臺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電臺執照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規定。
三、電臺干擾合法通信,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終止使用電臺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
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發,或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執照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拆除所建設之電臺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