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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