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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其基地屬經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
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