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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