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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防汛期前工作應併同第十八條之河防檢查時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