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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在其認可有效期間內,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有關該度量衡器準確度或穩定性之型式認證規範有修正時,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就該部分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改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