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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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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