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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