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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