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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