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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製造加工用機械、器具及容器等,應避免鐵類與鐵類間之摩擦,如機械設
備無法避免者,應有充分之潤滑。
前列機械等設施,應加設防止靜電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