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探礦權者於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對於原申請所探之礦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