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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
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
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核 (判) 、交繕、送
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
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
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