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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感化教育機關(構)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