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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