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7: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
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