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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