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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