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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其免徵關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供應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退貨再存儲者,其二年期限之起算日期應自該批貨物原進儲時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