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之所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於國稅局網站公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