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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協議之相關各方。
二、涉及之關係人交易及期間。
三、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四、訂價原則及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協議條款、協議適用期間及效力。
六、申請人之義務,包括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年度報告及影響報告、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變動通知。
七、申請人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之處理方式。
八、協議之修訂。
九、解決爭議之方法與途徑。
十、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