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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
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
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
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院
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
,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
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