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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
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
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
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元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
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