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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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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一、二等三角點之位置,應選在展望良好之高峰上,絕不得設置於半山
低峰或漥地,並須極力避免工業區、大森林、雪山等地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