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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凡屬核准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應於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在十五天以內全
部提清,逾期未提運者,除因特殊情形經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核准者外
,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應呈報總司令部或轉請國防部另行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