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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發現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年度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