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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
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