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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處所,不
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內政部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
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