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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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第 19、20、22、24 條、第 39 條第 2~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 40 條第 1 項第 6 款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
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
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