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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