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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行為人經拘提不到;或經逕行拘提而法院不核發拘票;或因另案在監獄、
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而無法通知到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
案者,警察機關得檢具流氓事證,逕行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借提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之被移送裁定人審理
流氓案件,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解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