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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