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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